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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计划》,加强我校科技、教育服务新农村建设,做好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院的科研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的科学研究应当以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对象,为省委、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为各地新农村建设提供借鉴。使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

第三条 研究院的新农村服务工作包括深入到新农村建设的综合服务基地、试验示范基地、核心示范村、基点村及辐射村从事科技培训、技术指导、现场咨询与服务、技术成果推广、社会调研以及开展新农村软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研究院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新农村服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

第五条 研究院专兼职人员在新农村服务工作中必须及时到研究院办公室登记,并上报各阶段总结。年终研究院将以此为依据进行考核及核算工作量,作为专兼职人员奖励、津贴分配、补助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 新农村服务活动实行档案管理,研究院办公室设新农村服务档案管理负责人。

第三章 约束及激励机制

第七条 校内专职推广系列人员,每年参与研究院新农村服务活动不少于4个月;校内兼职推广系列人员,每年参与研究院新农村服务活动不少于2个月;项目组所聘任的流动制人员,按聘任合同执行;校内年工作量不足144学时、不属于推广系列的教学人员,可通过新农村服务补足工作量后,享受学校有关待遇。

第八条 学校各类人员参与研究院组织的无偿、义务性新农村服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往返天数,每人每天按4学时计算工作量,并按不同职务级别享受相应的课时任务津贴。

第九条 新农村服务工作量是专兼职推广系列人员职称聘任、年终津贴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视工作量完成情况享受当年相关待遇。

第十条 有科研经费的人员,应该结合自己课题的实施积极主动地深入农村服务,指导农业生产。对于利用科研经费完成农村服务任务且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将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推广转化课题。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新农村服务基地聘请校内各类人员开展科技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服务基地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专兼职推广系列人员服务基层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院每年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为完成自身课题任务深入各新农村服务基点所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经费解决。

第十四条 为完成研究院下设项目深入各新农村服务基点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经费负责。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院负责对专兼职推广系列人员工作进行考核,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工作量的审核与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专兼职推广系列人员每年新农村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的即为考核不合格,不具备评优资格;项目组聘任的流动制人员,由首席专家结合任务书及工作完成情况给出考核结果,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七条 研究院定期召开一次新农村服务工作大会,对表现优秀单位、示范基地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